某貿易公司偷稅案
稅務機關對某貿易公司報送的1994年4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審核,發現申報表上顯示的進項稅額比前幾個月明顯增多,稅務機關便詢問該公司的財務科長,他解釋說是因為1994年初木材銷售較多,按照國家新稅制的規定,納稅人動用1994年年初存貨,其已納稅款可轉入季度終了后次月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,因此4月份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增大。此解釋引起稅務機關的懷疑,因為據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,目前市場上木材的銷售情況并不景氣。為此,稅務機關到該公司進行稅務檢查。經認真調查取證,查出以下問題:(1)該公司年初存貨木材根本沒有銷售出去,而是虛報銷售木材100立方米,虛增當期進項稅額28000元;(2)當月銷售50臺木工機械,但該公司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卻采取上下聯分別填開的手段,發票聯和抵扣聯填開的是木工機械,金額150000元,銷項稅額25500元,而存根聯和計帳聯填開的卻是木工機械零件,金額3000元,銷項稅額510元,少記銷項稅額249900元。經核算,該公司當月各項業務應納增值稅230000,增記進項稅額和少記銷項稅額共52990元。
請問:該公司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?應如何處理?
分析思路及答案:
1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》第40條的規定,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偷稅行為。偷稅額為52990元,占應納稅額的23.04%(52990/230000×100%=23.04%),已經達到立案標準,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、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外,應移交司法機關立案偵察,以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2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《關于懲治偷稅、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》第5條和《刑法》的規定,人民法院可以偷稅罪判處該公司所偷稅款1~5倍的罰金,并判處直接責任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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